非法行醫行政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行醫行政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非法行醫行政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爲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國務院於1994年發佈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菘停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此外,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行政規章,如《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其中也規定了取締、打擊非法行醫的財產處罰方法,即沒收非法收和藥品、器械,可並處罰款。

二、相關規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爲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六)以行醫爲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非法行醫的話,那麼他有可能極大程度上損害我們國家公民的身體健康,所以對這種行爲進行了打擊,力度非常的強烈,比如說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此作出了罪名的規定,其次就是除了刑事處罰,還包括行政罰款,這種行政罰款需要根據,情況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