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犯罪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嗎

一、盲人犯罪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嗎

盲人犯罪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嗎

不是,

“應當”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爲可爲或可不爲。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

如《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的“可以”就是指人民法院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對於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等犯罪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處罰 。

二、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爲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纔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爲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對於法律詞彙的解釋需要進行嚴格認知,應當和可以是屬於兩種完全意義不一樣的詞彙,對於盲人犯罪的行爲,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但不是應當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含義完全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