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立功程序有規定嗎?

看守所立功程序有規定嗎?

一、看守所立功程序是否有規定?

羈押在看守所期間立功並沒有什麼特別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線索,應該報告給警察。屬於立功,在量刑時會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屬於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爲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爲。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爲,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爲,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爲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爲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爲應視爲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爲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爲,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這就是說案件還沒有正式的被起訴,而且立功也分爲好幾種,比如說在羈押期間,如果說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見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脫的這種行爲,及時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報告了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謂的立功的程序其實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出的一些選擇,不需要考慮程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