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憤殺人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激憤殺人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激憤殺人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激憤殺人罪也屬於故意殺人罪的一種,具體的處罰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激憤殺人指行爲人因被害人的不當言行產生短暫、強烈的極度憤懣的情感,而使自我控制能力嚴重削弱,並於不當言行之時或之後合理時間內實施的殺人行爲。

3、激憤殺人包括三層含義:

(1)犯罪人的激憤情感因被害人的不當言行而產生,這是激憤殺人的起因要件;

(2)激憤的強度足以使行爲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喪失或嚴重削弱,這是激憤的強度要件,也是對犯罪人從寬處罰的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依據;

(3)犯罪行爲必須在不當言行之時或之後的合理時間內實施,這是激情殺人犯罪的時間要件。

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1、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作爲、不作爲均可構成。以不作爲行爲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3、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爲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爲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不管公民是因爲義憤,還是因爲報復等的原因,都不得去故意實施可能會導致他人的生命權益受到威脅的行爲,否則一旦行爲導致他人死亡,故意侵權人可能會被法院以犯了故意傷人罪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