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市縣外有住處監視居住的場所是哪裏

嫌疑人在市縣外有住處監視居住的場所是哪裏

一、嫌疑人在市縣外有住處監視居住的場所是哪裏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或者是根據案件情況,爲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可以給指定居住的處所,以便於公安機關行使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覈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爲其指定居所。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在公安機關內部將會有明確的記錄,在本戶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並且嚴格地說,監視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的。但不會對外公佈,所以不會有什麼影響。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1)監視居住作爲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2)監視居住作爲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的場所需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住所地,監視居住屬於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能繳納保證金時,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可以替代逮捕,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可以實行監視居住。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