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多長時間能減刑

入獄多長時間能減刑
案件判刑並且開始執行之後,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減刑的問題了。減刑並不是隨意可以減的,有很明確的主體和時間的要求。現在我們來看一看,入獄服刑多久可以開始減刑。
減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是針對在監獄服刑超過一定期限且認真遵守監規,表現良好的。對於判決不同刑期的罪犯,開始計算減刑期限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被判處刑罰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期執行一年以上纔可以減刑。被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纔可以減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纔可以減刑。但是,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可以不受這個時間的限制。
減刑不僅受入獄時間的限制,每次減刑的期限也是受到限制的。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是從判決開始執行之日起計算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