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的處罰分爲兩檔。一般情況下,有義務解救或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阻礙解救行爲實施完畢的,處兩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對於阻礙實施但實際作用輕微的情況,如導致解救時間變長、阻礙後又反悔的,可以使用情節較輕的規定,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我國目前履行這些職責的機關、組織主要爲公安機關、民政、婦聯。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

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中的“解救”應作廣義的理解。它既包括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使被拐賣、綁架、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非法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公務行爲,也應包括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友要求解救的行爲,或普通公民進行的解救行爲。

“阻礙解救”中“阻礙”的行爲多種多樣,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泄露解救的執行人員、時間、步驟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買人與被收買人之間非法形成的婚姻、收養關係時,宣佈這種關係“合法”予以維護;對要求解救的被收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進行威脅、矇騙,令其不得報案,要求解救;責令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與買主共同生活;向上級部門或要求提供協助的其他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的情況或拒絕提供或隱瞞情況;利用自己知道內情的便利爲他人如何阻礙解救出謀劃策等。

本罪客觀行爲可以表現爲作爲,也可以表現爲不作爲。

本罪不要求有具體的危害後果,只要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爲,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三)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爲,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

這裏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範圍內或責任範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有解救職責,解救職責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具體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婦聯等部門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上述人員負有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者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職責。

本罪侵害的是國家機關作爲執法力量的正義形象、公職人員共同的身份尊嚴以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權利。行爲人在主觀上爲直接故意,即行爲和態度一致指向阻礙援救行爲。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參與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國家工作人員。

(四)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爲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的,如果是行爲人實施了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之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爲人也是會構成犯罪的,不僅如此,如果是其他的主體在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營救行爲的時候,如果是有人阻攔的,也是會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