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對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對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判刑標準是2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涉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對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判刑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判處拘役的話,說明犯罪情節較輕,若因爲當事人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從而導致被綁架兒童重傷或死亡的,最重可能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