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拘役是否能分批執行

在我國拘役是否能分批執行

拘役一般都是由我國公安機關執行,在短期之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最輕的處罰制度。可是有一些公民可能對我國的刑法制度的瞭解是非常模糊的,可能有的時候見到過法院在強制沒收他人財產的時候,是可以分批進行的,所以甚至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會產生這樣一種疑問在我國拘役是否能分批執行?

一、在我國拘役是否能分批執行?

不可以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二、拘役是怎樣執行的?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拘役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這是堅決不可以的。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拘役多長時間,基本上是一次性執行完畢的,比如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那麼肯定從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那一天開始到三個月執行滿,期間是不可以釋放的。而且在拘役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但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每個月回家一到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