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犯罪和違法的非法經營有區別嗎?

一、銷售假藥犯罪和違法的非法經營有區別嗎?

銷售假藥犯罪和違法的非法經營有區別嗎?

是有區別的;

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爲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爲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爲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爲解釋爲非法經營罪的行爲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爲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爲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爲明確解釋爲非法經營罪的行爲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爲。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

是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和非法的經營兩者都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刑法條款,而且這種行爲必定也會承擔刑法的責任,但對於兩者的處罰條款是不一樣的,適用的法律也會也會不一樣,從而承擔的責任也會不一樣,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