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什麼?

我國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什麼?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

1、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強迫他人嫁娶離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3、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此罪致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4、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

二、“告訴才處理”跟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是一種?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實是屬於自訴案件的一種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上面列舉的幾個罪行: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如果侮辱、誹謗嚴重危害了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則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等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包括但不限於“告訴才處理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自訴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爲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就是被害人認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屬於侮辱罪還是誹謗罪,沒有侵犯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狀況之下,那麼一般是按照自訴案件來進行處理,也就是相關的受害者是需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然後才能夠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除此之外我國還包括其他類型的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