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與留置權有何共性?

一、質權與留置權有何共性?

質權與留置權有何共性?

二者之間是沒有共性的。留置權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無需當事人特別設定留置權,只要符合留置權成立的條件,留置權就可以產生。而質權的發生需要當事人之間特別訂立質押合同設定。可見,留置權是法定物權,而質權是意定物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二、留置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質權與留置權二者之間在本質上是沒有相同的共性的,二者在行使的場合和需要遵守的相關的注意事項以及需要符合的相關的法律條件等方面都是有着非常明確的不同的,因此適用的情況也是有所不同的,不能隨意的行使相關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