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質權有什麼區別

留置權與質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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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債權人佔有屬於他人的動產,具備一定要件時,於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動產的法定擔保物權。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爲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爲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纔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綜上,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主要有五點:成立的條件不同、佔有的條件不同、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權利的實現不同、消滅不同。以上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各位讀者朋友還有法律疑問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的,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