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3000萬怎麼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3000萬怎麼處罰?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3000萬怎麼處罰?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

(1)貸款數額達到50-100萬的,屬於數額巨大;

(2)貸款數額達到300-500萬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行爲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2)行爲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爲;後者表現爲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是什麼

1、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2、違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爲,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後者則只表現爲玩忽職守的行爲,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前者的主體是我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爲主體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需要按照金額的大小還有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主體要件不同,和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行爲對象不同,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