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辯護書提交後還會被判刑嗎?

正當防衛辯護書提交後還會被判刑嗎?

一、正當防衛辯護書提交後還會被判刑嗎?

1、正當防衛辯護書提交後依舊有被判刑的可能。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爲構成犯罪的行爲,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爲。對於精神病人所爲的侵害行爲,一般認爲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爲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法律上對此行爲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纔可以使防衛行爲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爲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爲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爲侵害行爲已經開始。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爲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防衛挑撥——爲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爲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爲“激將法”。因行爲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爲不法加害行爲。

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公民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爲,通常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證據證明涉案者是因爲正當防衛才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是死亡,可以依法提交正當防衛辯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