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對販毒處罰有死刑嗎
1、《刑法》對販毒處罰有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爲既遂。
轉移毒品後行爲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爲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爲是既遂。
二、販賣毒品的情形都有哪些
(1)毒品買入後轉手賣出,從中牟利。
這是罪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爲。
(2)自己製造毒品又銷售的。
這種行爲沒有前續的購買毒品的行爲,但是在現代科技條件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自己製造毒品的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多起來,特別是“冰毒”的技術變得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製造病毒進行銷售的行爲也越來越多。
(3)將透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拾得、儲存等非交易方式獲得的毒品出賣牟利。
這些情形是販賣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較少見,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們排除在販賣毒品的情形裏。
(4)以毒品易貨,即以毒品爲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其他貨物。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
這第(4)
(5)種情況在內地的毒品市場裏比較少見,但是在毒品交易氾濫的毒源地則在很多的時候存在着。
(6)賒銷毒品。
賒銷毒品通常表現爲兩種方式:
一是賒給其他毒販,待其賣出後再付款,二是將毒品賒給一時無錢的吸毒人員,待其設法弄到錢後再付款或以物抵債。
這種情形不存在有爭議的問題,僅僅是典型販賣的另外一種形式。
(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從中牟利,均以販賣毒品的共犯論處。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9)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對方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實施了將買入毒品後轉手賣出、自己製毒賣毒等行爲的公民、單位,可能會因爲實施了販毒行爲而受到刑事處罰,且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只要販毒行爲存在,不管販賣了多少次、也無論販毒的數量多少,販毒者都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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