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爲。

《刑法》第224條規定,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就會立案追訴,整個傳銷資金數額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會加檔量刑。

傳銷組織通常分爲南派傳銷和北派傳銷,南派傳銷以洗腦著稱,通常不會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較爲溫和,而北派傳銷則常常以武力挾持,故而往往會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由於傳銷屬於涉衆性犯罪,打擊起來需要大量的司法資源,並且由於其形式的迷惑性,往往需要工商部門先去定性,公安機關纔會主動出擊,當家人身陷傳銷組織時,我們不要想着短時間內去說服他們,而是要儘快將其帶離傳銷組織,脫險後再對其反洗腦。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擡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爲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爲人實施傳銷行爲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爲。若在直銷行爲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爲,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爲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爲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爲,爲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爲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爲,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一般是對其中的組織策劃者追究責任,而要是近屬於一般的參加者,那往往是不需要追究責任的。另外,單位也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實踐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達到情節嚴重的,那麼纔會認定構成犯罪,不然的話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