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立案標準是:透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手段,通要求參加者透過繳費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用發展人員的數量,獲得計酬或返利,來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別人參加,以此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的傳銷活動人員,對組織者、領導者,進行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傳銷的特徵有哪些?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透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爲。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識別傳銷,主要有三個特點: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爲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爲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