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網絡造謠如何處罰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網上造謠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當然,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青少年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青少年網絡造謠如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