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緩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一、被判處緩刑是否需要坐牢

我國緩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緩刑可以不用坐牢,犯罪行爲人如果被判處緩刑,可以不在監獄內服刑。緩刑有考驗期,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如期間遵守規定,無犯罪則期滿視爲刑罰執行完畢。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適用的罪犯一定是輕微的刑事犯罪,比如常見的過失犯罪。過失犯罪人不是故意犯罪,只是因爲自己的過失不小心造成了較重的後果所以才構成了犯罪,人身危險性小,再犯罪的可能性小,所以適用緩刑的機率就比較大,最典型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與之相對,故意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強的犯罪人就不適用緩刑。

《刑法》四十七條規定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構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沒有再給一次機會的必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人身危險性較強,放回社會有很大的危害,如果不執行刑罰一定會再次和同夥勾結,危害社會,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除了不適用緩刑的犯罪人,只有達到下列條件纔會適用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上面四個條件必須全部滿足纔可以。首先犯的罪只有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刑纔可以,拘役是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一類刑種,在看守所執行不在監獄執行。在觸犯的罪名應該適用的刑罰符合上述條件之外,還要在全部滿足上述條文所列的4種情況,纔會有可能判處緩刑。不是滿足了條件就一定會判緩刑,法院還會再考慮多種因素,再決定要不要判緩刑。但是不滿18的未成年人、已滿75歲的老人以及懷孕的婦女,滿足上述條件應該判緩刑。這是國家對特殊人羣的優待,體現人道主義思想。

三、緩刑應該判多久呢?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緩刑的考驗期是一定比原判刑罰的期間長的,仔細觀察就會發現,我們看到的判緩刑的例子,緩刑的期限一定是長於原判刑期的。其中拘役的考驗期不能少於2個月,比如如果判了1個月的拘役,那麼緩刑也不能是1個半月,最少也是2個月。有期徒刑也是不能少於1年,小於5年。

四、緩刑考驗期應該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本質是給犯罪人一次不執行刑罰的機會。實質上是國家對於犯罪分子的寬恕,給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值得注意的是,緩刑最重要的就是被判處緩刑的人員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也是對社會以及人民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