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什麼?

1、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止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的案件,應當有明確的犯罪事實,有充分的證據,並寫出起訴意見,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逮捕後,一般仍處於調查階段。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將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有檢察院圍繞着事實和證據的核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提審過程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整個案案件提審,然後圍繞着事實和證據的核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問。

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爲了覈實事實及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後,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綜上所述,在犯罪嫌疑人批捕了之後,檢察院是有權利進行提審的,提審的目的就是爲了對相關的證據進行覈對,只要存在犯罪的事實,那麼才能對案件提起公訴,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相關的流程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