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退回派出所怎麼辦?

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後,被檢察院退回的,公安機關主要是有二種做法:

檢察院不起訴退回派出所怎麼辦?

1、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進行補充偵查,並在一個月後向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2、如果在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後,公安機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如果退回公安機關所進行提交批捕申請的話,一般來說就是公安機關所進行調查的案件內容還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再次進行補充調查,如果公安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確是屬於無罪情況的話,就會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如果認爲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話,還會進行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