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3-10年有期徒刑,對於非法出賣了大量武器裝備的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處死刑的,對於武器裝備的管理,是需要嚴格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的。

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觀方面:

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行爲是非法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給他人。這裏的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武器裝備出售、饋贈他人,或者換取其他物品。

2、客體方面:

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客體是軍隊的武器裝備,即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

但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構成本罪:非法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非法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非法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非法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主觀方面:

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轉讓的行爲會侵害部隊對武器裝備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4、主體方面:

行爲人屬於一般主體。

無論是武器裝備還是其他的警用裝備,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這些物品的生產領域實行的是嚴格准入的制度,即想要從事武器裝備、警用裝備生產的犯罪行爲人,需要事先取得國際機關的批准許可,之後纔可以從事生產銷售,非法買賣的行爲人會被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