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最低是判幾緩幾

一、緩刑最低是判幾緩幾

關於緩刑最低是判幾緩幾

緩刑最少二個月,最長五年以下。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爲“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緩刑的條件

法律規定能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罪犯的判決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的規定來看,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罰的犯罪分子所犯之罪都是情節輕、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所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法定刑,而是法院最後判決確定的刑期。

2、罪犯有悔罪表現,且人民法院認爲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對社會有危害性。若犯罪分子具備以上第一條的情形但無悔罪表現,法院不會做出緩刑的判決。

3、對於累犯,《刑法》明確規定不能適用緩刑。所謂累犯,就是屢教不改,坐過牢出獄後短時間內又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的罪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具有較深的主觀惡性,緩刑的話對於防止其再次犯罪具有較大困難,對社會具有危害性。

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的,而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的情形,那麼是不需要執行實刑的,而是在考驗期內進行社區矯正服務就可以了,等到考驗期結束以後,就不再執行原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