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緩刑最長是幾年?

一、被判處緩刑最長是幾年?

被判處緩刑最長是幾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判決緩刑的考驗期應該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緩刑起算日期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號報告,提出關於“判決徒刑緩刑的起算日期”問題。我們認爲緩刑期間,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因爲緩刑是要定一個適當期間來考驗被告在判刑之後的行爲,如被告在緩刑期間不犯新罪,就根本不執行了。至於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就是判處徒刑不宣告緩刑而執行時,其執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從判決確定後開始執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決前曾被羈押一個時期,這羈押時期,也只是要從執行徒刑的期間中扣除,並不是將執行徒刑的期間從羈押日期起算。

二、緩刑考驗期有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爲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 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懷孕期間的婦女,或者是對社會沒有特別大的危害的公民,即使在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爲之後,經申請,也可以被判處緩刑。這是由於雖然我國制定了不少刑事法律規範,但主要不是爲了處罰犯人,而是爲了減少犯罪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