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最低年限是多久?

一、判處緩刑最低年限是多久?

判處緩刑最低年限是多久?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爲"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緩刑有三種情況: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爲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緩刑考驗期是什麼?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於多少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綜上所述,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如果犯罪當事人滿足了申請緩刑的條件後都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辦理緩刑的,那麼在申請緩刑時需要滿足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的情況,同時當事人也是需要具有悔改表現同時不會給社會造成危害的情況,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有任何違規行爲也是會立即取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