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緩最低服刑時間是多少

判處死緩最低服刑時間是多少

死緩作爲我國死刑制度的一項特殊的執行方法,是針對犯罪分子應該被判處死刑,但並不需要立刻執行死刑的情況,是在執行死緩期間對犯罪分子進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法執行制度。那麼判處死緩最低服刑時間是多少?本站小編來爲您解答。

一、判處死緩最低服刑時間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爲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爲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1、在累犯限制減刑。按照刑法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2、在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爲,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爲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3、在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爲,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爲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夥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爲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死緩最低服刑時間是多少,死緩作爲執行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針對犯罪分子罪該處死卻又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情況。死緩的執行有着其必須執行的最短年限。在執行期滿後根據實際表現決定是否可以減爲無期徒刑已經是否進行減刑等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遂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