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了死緩,最少服刑多少年?

被判了死緩,最少服刑多少年?


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第二款規定了限制減刑的情況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要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罪該處死;

(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覈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爲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爲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也是有相應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