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最少服刑幾年

死緩最少服刑幾年
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
1、死刑緩期2年執行,2年緩刑期滿未故意犯罪,那麼減刑爲無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可以依法減刑爲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以減刑,但實際執行的刑罰不得低於10年,緩刑的2年徒刑不計入這10年。
3、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4、綜上死緩至少應該是12年以上(不包括12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