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緩最少服刑多少年

行爲人被判處死緩的,最少服刑二十年。死緩兩年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二年期滿以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之後,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則可以減刑,但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罰不能少於二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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