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事件判緩刑最少是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要8到10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但如果辦案程序順利,案情相對簡單最快可以4到6個月審結。刑事案件一般會走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執行的環節。審判前幾個環節期限爲:刑事拘留最長37天。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但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刑事訴訟法126條之規定以及當事人被判刑期可延長期限。但逮捕後最長羈押不超過7個月。偵查終結後,案件如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爲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所以,正常情況下,嫌疑人在逮捕後最長要8個月左右被起訴到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輕微事件判緩刑最少是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