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事件判緩刑最少是多長時間?

輕微事件判緩刑最少是多長時間?

一、輕微事件判緩刑最少是多長時間?

如果辦案程序順利,案情相對簡單最快可以在4一6個月審結,但一般情況下得8-10個月或更長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會走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執行這幾個環節。

在審判之前的幾個環節的期限爲:刑事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但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也就是說,排除重新記算,逮捕後最長羈押7個月。

偵查終結後,案件如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爲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所以,正常情況下,嫌疑人在逮捕後最長要8個月左右被起訴到法院。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所構成的犯罪事件只是輕微的並且經過法院的判斷之後認爲適用於緩刑的話,基本上只需要在幾個月內服刑完畢就可以恢復到合法的公民自由狀態中去,但是緩刑並不代表就可以完全忘記自己所犯之罪而必須在基本的標準上更加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