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爲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三)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