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刑法中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刑罰量刑要考慮犯罪情節,根據犯罪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免除處罰等等,刑法中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本站小編對此作了相關梳理,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1.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2.累犯(刑法第65條);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刑法第104條);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條);

5.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背叛國家、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條);

6.武裝掩護走私的(刑法第157條);7.僞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的(刑法第171條);8.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條);

9.猥褻兒童的(刑法第237條);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條);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刑法第243條);

12.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條);

1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7條);

1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8條);

15.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同上);

16.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

17.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刑法第279條);18.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的(刑法第301條);19.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刑法第307條);

20.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同上);

21.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條);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條);

2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條);

2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條);25.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條);

26.旅館業、飯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刑法第361條);

27.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或者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刑法第364條);

28.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條);29.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條);

30.索賄的(刑法第3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