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陰陽合同避稅違法嗎

簽訂陰陽合同避稅違法嗎

一、簽訂陰陽合同避稅違法嗎?

簽訂陰陽合同避稅是違法的,這種做法不屬於避稅,屬於偷稅,處罰標準是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簽訂陰陽合同偷稅存在哪些情節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避稅和偷稅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概念不同。

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透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爲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繳納稅款的目的的行爲,其後果是造成國家收入的直接損失,擴大了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使得國家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發生扭曲;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不遵守稅法規定,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爲。廣義上逃稅還包括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行爲。

2、適用的法律不同。

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合理的避稅行爲是不違法的,但是偷稅嚴重違反法律規定,針對偷稅行爲,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補繳通知書以後沒有及時進行補繳或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而陰陽合同中,籤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爲了偷稅,所以陽合同是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