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犯罪構成具體如下: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3、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是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爲。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爲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處罰是什麼?

1、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處罰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犯罪對象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近親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人。

(2)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法律並沒有界定“關係密切的人”的內涵和外延,具體的適用範圍有待於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基於血緣產生的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關係;基於學習、工作產生的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係;基於地緣產生的同鄉關係;基於感情產生的朋友、戀人、情人關係;基於利益產生的客戶、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其他關係產生的互相信任相互藉助的其他關係人。

(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4)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5)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不管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還是向單位行賄,都有可能會觸犯刑事法律的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都屬於“有影響力的人”。這些“有影響力的人”,在遇到他人向自己行賄的時候,不得接受他人的賄賂,否則也有可能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