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辦案人員僞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序進行認定,僞造的辨認筆錄不能作爲定罪證據,且辦案人員僞造辨認筆錄情況屬實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刑事案件辨認需遵守哪些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爲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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