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與過失犯罪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緊急避險與過失犯罪可以同時適用嗎?

緊急避險與過失犯罪可以同時適用嗎?

可以同時適用,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爲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爲。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爲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爲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而過失犯罪的形式有: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爲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A.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爲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爲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爲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爲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爲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爲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爲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爲,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爲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緊急避險的實施過程中,當事人如果對相關情況估計錯誤,或者操作失誤,那麼是可能導致過失犯罪的,但根據緊急避險的相關構成要件的規定,對於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一般是可以不算作犯罪行爲,但可以按照過失的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