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性騷擾的聊天記錄算證據。根據相關規定,聊天記錄屬未經明確列舉但仍可認定爲“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性騷擾的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電子數據證據由於其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點,效力問題十分重要。要讓證據具有效力,其應具備客觀性,與事實具有關聯性,取得手段要合法。爲提高證據的證明力,當事人的確可藉助公證、鑑定機構,對證據進行公證和鑑定,日後鬧上法庭,這一證據將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