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二)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四)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在生產環節上表現爲,對所生產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採取放任的態度,或者明知所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而仍然繼續生產的;在銷售環節上表現爲,明知所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標準而仍然予以出售的。過失行爲不能構成本罪,如雖然嚴格要求了產品質量,但因爲某一疏忽行爲而導致出現了不合格產品的,或者銷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等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來說只能是爲了謀取經濟利益。必須指的是、造成嚴重後果不是本罪行爲人之主觀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基本上是處於放任的主觀心態。假設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爲了造成某種嚴重後果,則構成一種性質的更爲嚴重的犯罪。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9條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鑑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罪侵害的是大衆食品安全秩序以及國家對於食品生產的監管制度。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從事食品生產的行業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爲爲違反規定生產不合格的食品。本罪的主觀狀態爲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