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 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條規定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