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會以盜竊罪處理

哪些行爲會以盜竊罪處理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根據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達1000元—3000元以上的,通常都會構成盜竊罪。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盜竊罪的金額可減半: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2、多次盜竊。多次盜竊,應爲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不管金額大小,即構成盜竊罪。

3、入戶盜竊。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4、攜帶凶器盜竊。通常隨身攜帶管制刀具、槍支等兇器盜竊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犯盜竊罪。

5、扒竊。

6、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7、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8、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9、以牟利爲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