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中國對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1、中國對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的嚴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裏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爲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爲貴重金屬但尚未爲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製品、工藝品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爲。其行爲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爲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爲人認識屬於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爲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爲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爲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於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爲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公民、單位若是想要售賣貴重金屬給境外的組織、個人,首先需要結合相關規定,判斷一下待被出售的貴重金屬是否屬於國家進出出口的物品,若屬於則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是不能實施此類售賣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