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刑法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判幾年?

一、 中國新刑法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判幾年?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

(1)主觀上對僞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僞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如果行爲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況應當除外。

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對於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爲,顯然是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爲,特別是構成了立案標準的,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如果未構成情節嚴重的情況,那麼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調查取證後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