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他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定性的條件是怎樣的?

爲他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定性的條件是怎樣的?

最近幾年非法集資等現象頻繁發生,有的人藉着社會衆籌的名義非法集資,有的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意識幫助他人非法集資,那麼非法集資協助人定性的條件是怎樣的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看爲協助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行爲是否符合犯罪的條件。

1、若不符合的,應當排除在犯罪行爲之外;

2、若符合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能夠及時退出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如果行爲人明知或應知他人有非法佔有公衆資金的故意,則可認定行爲人對集資款也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應承擔集資詐騙的刑事責任。

二、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刑法上的罪名,只是一類行爲。

1、如果行爲人明知或應知他人有非法佔有公衆資金的故意,則可認定行爲人對集資款也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應承擔集資詐騙的刑事責任。

2、若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爲人知曉他人有非法佔有公衆資金的故意,只知道他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則行爲人應當與非法集資者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因此,從非法集資協助人定性的條件可得出結論:在進行協助他人集資時,應確定該集資行爲是否符合犯罪條件,謹慎協助他人集資,且在集資過程不非法佔有。若已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協助他人非法集資,應及時退出非法集資活動,可依法處理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