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幫助非法集資?

如何定性幫助非法集資?

最近一段時間,非法集資曾經屢屢登上社會輿論頭條,繼而衍生出各種相關問題。如何定性幫助非法集資問題成了社會熱點,特別是犯罪行爲人在清楚知道他人在向社會公衆進行非法集資的時候還爲其有償或無償提供幫助等一系列問題如何定性?下面小編就爲您解答相關知識問題。

一、相關刑法條文

根據2011年1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爲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爲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爲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爲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爲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最新刑法條文

據2014年3月2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的規定,爲他人非法集資提供有償幫助的行爲性質,應具體分析:

首先,看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行爲是否符合犯罪的條件。若不符合的,應當排除在犯罪行爲之外;若符合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其次,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刑法上的罪名,只是一類行爲。《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這類行爲可能,對應的罪名爲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主觀方面: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則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要確定爲他人非法集資提供有償幫助具體構成何罪的,應從行爲人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如果行爲人明知或應知他人有非法佔有公衆資金的故意,則可認定行爲人對集資款也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應承擔集資詐騙的刑事責任。若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爲人知曉他人有非法佔有公衆資金的故意,只知道他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則行爲人應當與非法集資者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他人非法集資的行爲對於提供幫助的行爲人來說屬於實行過限。所謂實行過限行爲,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範圍以外的犯罪行爲。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爲由過限行爲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爲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爲負刑事責任。

最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於2014年3月25日開始實施,在此之前適用的是2011年1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並未規定爲他人非法集資提供有償幫助行爲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因此,若爲他人非法集資提供有償幫助的行爲發生在2014年3月25日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不構成犯罪;若發生於2014年3月25日後,則可能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小編今日爲大家收集整理有關如何定性幫助非法集資的相關知識。總的來說,非法集資屬於惡劣案件,會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幫助非法集資則要視情況而定,同時要依照國家最新法律條文來處理,處理該類案件需注意的是國家關於該類案件所發佈的法律條文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