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既遂後提供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

一、非法拘禁罪既遂後提供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

非法拘禁罪既遂後提供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

非法拘禁罪既遂後提供幫助是不成立幫助犯,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爲,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爲通常表現爲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檢視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什麼是幫助犯行爲?

1、在共同犯罪中,應當認識到幫助行爲和實行行爲是兩個行爲,註定兩者間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時,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應當作較爲廣義的理解:在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可是概括的,並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實施了相同的犯罪行爲,才能成立,但並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內容與行爲內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因爲許多犯罪之間存在交叉與重疊的關係”。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點在於能預見風險而參與。在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的預見,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預見特定、具體犯罪的結果;二是預見概括性的犯罪結果,即並非某種具體結果,而可能是某幾種犯罪結果或是其中一個結果,但只要這個結果包括在能預見的範圍之內,共同犯罪人之間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從刑法理論上分析,前者屬於確定的故意,後者屬於不確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對於概括的故意,只要行爲人能認識到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範圍,對此之認識和意志應視爲共同故意之範圍。

3、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爲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一般應當以幫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內容爲標準。通常實踐中,行爲的顯性、明示狀態認定不成問題,但默示行爲的認定則因具有隱性而較爲困難。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現爲共犯人對實施某一犯罪行爲,彼此心領神會,只要能認定在犯罪過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趨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當需要的出現”而予以幫助的行爲,就能構成幫助犯。

我們國家的犯罪行爲當中是存在着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員從事犯罪行爲,對於共同類型的犯罪是有可能成立幫助犯的,幫助犯是屬於從犯,但是犯罪已經既遂完成提供幫助的不屬於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