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未遂構成幫助犯嗎?

幫助未遂構成幫助犯嗎?

幫助未遂構成幫助犯嗎?

1、未遂的幫助犯是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屬於從犯, 從犯也是犯罪分子,儘管幫助犯並未直接的實施犯罪行爲,但是其在客觀和主觀上爲實行犯提供了支援和幫助,雖然沒有出現預期的犯罪後果,但是犯罪未遂的原因與幫助犯無關,是客觀原因致使犯罪行爲無法繼續或者是犯罪後果無法發生。

2、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屬於從犯,如果犯罪未遂的,從犯可能會免於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只要多人共同參與了犯罪,就會有主犯和從犯之分。犯罪未遂的,同樣如此。但是,在犯罪未遂中的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一般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5、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爲,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

6、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爲通常表現爲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檢視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7、有很多的案件裏面包括不止一個罪犯,如果是幫助犯的話即使犯罪未遂,在這個時候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屬於犯罪的情況,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共同犯罪中主觀起輔助作用的,應當以從犯論處,如果是被脅迫實施幫助的,應當以脅從犯論處,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作用較大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