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未遂成立幫助犯嗎?

一、幫助未遂成立幫助犯嗎?

幫助未遂成立幫助犯嗎?

幫助未遂成立幫助犯,至於如何進行處罰它是要根據是否造成後果來進行確定。構成犯罪的,對犯罪予以幫助的,一般構成共犯,即使是未遂,也構成犯罪。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屬於從犯,如果犯罪未遂的,從犯可能會免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幫助犯未遂是共犯嗎?

幫助行爲並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爲,而是從屬於實行行爲,其刑事責任的範圍與實行犯實旌的犯罪密切相關。對非實行犯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限度作了探討,認爲“共同犯罪人的責任是獨立的並且嚴格個別化的。共同實施行爲的任何人只應該對自己的行爲並在自己的罪過限度內承擔責任。”

“按照一般規則,一人存在的行爲客觀要件(實施犯罪的方式、時間等等),如果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則其他共同犯罪人應承擔責任。說明行爲本身特徵的主觀要件(特殊動機和目的),如果包括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之中,也應歸罪於其他共同犯罪人。但是,如果主觀要件完全與實行犯個人聯繫在一起,則該要件僅歸罪於它的載體,而不論其他共同犯罪是否瞭解此種情況。”

從論者的觀點可以看出,幫助犯承擔刑事責任僅在其所幫助的實行犯的犯罪內,以與實行犯的共同犯罪爲限。共同犯罪人都應共同地對全部犯罪結果負責,但應限於共犯罪故意之內,非實行犯的刑事責任大小取決於實行犯的實行行爲,換言之,非實行犯的刑事責任依附於實行行爲。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範圍基本相同,但並非要求負同樣責任,應以其作用承擔,體現個人負責的原則。

基於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及共同犯罪人間的特殊關係、責任自負的個人原貝有機結合的當然結論,對於幫助犯的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依附實行犯的實行行爲,以實行犯共同故意爲限。當然幫助犯與實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參與程度、地位等是不同的,其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應當是同樣的,這正是幫助犯從屬性與獨立性二重屬性的體現。

在我們國家共同犯罪當中是存在着不同的處罰的嚴重程度的,因爲從犯的話肯定是需要從輕進行處理,如果是屬於幫助從犯並且未遂,那麼也成立幫助犯,但是處罰力度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