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變造貨幣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變造貨幣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變造貨幣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爲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爲“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爲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貨幣數額應該是指變造後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爲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犯變造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變造貨幣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爲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爲人出於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有的變造後還作爲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爲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爲人如果僅僅是爲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爲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爲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爲的認定和懲治。

綜上所述,我國對貨幣管理十分嚴格,有嚴格的制度,對於僞造、變造貨幣的,公安機關依法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認定犯罪要從構成要件出發,客觀上有變造行爲,數額上屬於較大。法院判決量刑,對當事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